美國最高法院週二(6月29日)以6:3裁定,已被驅逐的非法移民如果擔心被遣送回原籍國後會受到迫害或酷刑,可以被美國政府無限期拘留。
同時,最高法院裁定,這些非法移民無權要求美國政府在處理其訴求時,為申請保釋舉行聽證會。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於1月11日在電話上進行了口頭辯論,並在6月29日宣布裁決。
保守派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在“約翰遜訴古茲曼‧桑切斯”一案中撰寫了法院意見。約翰遜(Tae D. Johnson)是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的代理局長。
根據《移民與入籍歸化法》(Immigration Naturalization Act, INA)規定,在美國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於司法部發出最終驅逐令後可以被驅逐出境,然而國會限制了該人可能被驅逐的地點。如果一個外國人“因為其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份或政治觀點,使該人的生命或自由在(遣返到)該國後將受到威脅”,則不得將其驅逐到該國。
據美國移民委員會的說法,在美國獲得庇護的外國人“可以申請社會安全卡,可以請求允許到海外旅行,並且可申請將家庭成員帶到美國。庇護者也可能有資格參加某些政府項目,如:醫療補助或難民醫療援助”。
不過,以前被驅逐後又重新入境美國的人,或在到達美國一年內沒有尋求庇護的人,不能申請庇護。
這些人通常被允許申請“暫緩遣返”。這意味著在裁決過程結束後,移民法官將簽署驅逐令,然後建議政府不執行驅逐,使這個人的驅逐變成“暫緩”。
阿利托表示,《移民與入籍歸化法》包含各種授權政府在驅逐過程中拘留外國人的條款,而本案涉及其中的兩個條款即8 USC §1226和8 USC §1231。
阿利托表示,第1226條適用於“決定是否將該外國人從美國驅逐出境之前”,允許該人進行保釋聽證;第1231條則適用於“外國人被命令驅離”之後,那麼該人就無權獲得保釋聽證。
“我們的結論是,此案(適用)第1231條,而不是第1226條。該法條規範了收到恢復驅逐令的外國人之拘留,指這些人在尋求暫緩驅逐時,無權獲得保釋聽證。”阿利托寫道。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都表示贊成。
自由派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和艾蕾娜‧卡根(Elena Kagan)則反對。
最高法院裁定,非法移民無權要求美國政府在處理其訴求時,為申請保釋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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